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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2-14 09:28 宝市教发〔2017〕485号    (已读: )

宝市教发〔2017〕485号

各县区教体(文教)局、财政局、物价局,宝鸡幼儿园: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7〕13号)和《陕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陕教规范〔2017〕14号)精神,对《宝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13日         


 

宝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西省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5〕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资质齐全。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依法登记。

2.组织机构健全。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3.人员配置合理。教职工人数参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陕编办发〔2011〕195号)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4.经费来源稳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5.收费标准合规。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同级县区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7.办园行为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区认定。各县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3.市级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公示公告。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5.上报备案。市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保障措施

各县区要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按照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同时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专项经费支持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

(1)购买园位服务;

(2)添置玩教具,更新生活及保教设施;

(3)实施项目建设或支付园舍租金;

(4)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资助。

2.质量提升扶持

(1)结对帮扶。各县区教育局要建立优质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及交流机制,通过到园支教、互动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园务管理水平、保育教育水平、卫生保健水平。

(2)教师培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市、县教育局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参加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30%。

(3)优先晋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建市级一类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其他优惠政策

(1) 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应、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级政府应与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租金。

(2)各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管理监督

1.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情况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检查。

2.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五年。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年检制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办园资质;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强化财务监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2015年4月印发的《宝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宝市教发〔2015〕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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