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市教发(2014)486号
各县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教体育、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近日,根据宝鸡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安排,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对县区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对于因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而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将倒查责任。
三、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各县区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四、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各县区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要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教育部门要督促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送县区人民政府许可,学校要督促校车驾驶人员办理校车驾驶资格;公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校车标牌,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准驾校车签注手续。要保障过渡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2016年2月1日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五、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各县区要定期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接送学生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各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1.校车标牌领取表
2.无犯罪记录证明样式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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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校车标牌领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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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种类 |
□大型汽车号牌 □小型汽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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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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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
□核发标牌 □换发标牌 □补发标牌 □收回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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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性质 |
□接送幼儿 □接送小学生 □接送中小学生 □接送初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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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类别 |
□专用 □非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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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外观标识 |
□喷涂粘贴 □未喷涂粘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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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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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 |
成人数 学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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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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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学校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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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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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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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靠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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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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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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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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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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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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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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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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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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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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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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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领取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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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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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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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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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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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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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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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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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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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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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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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领取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被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2:无犯罪记录证明样式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X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其在我辖区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无吸毒行为记录。
特此证明。
XX县(区)公安局 XX派出所
XXXX年XX月XX日(公章) XXXX年XX月XX日(公章)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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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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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人 填 报 事 项 |
申 请 人 信 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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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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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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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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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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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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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 已 具 有 的准驾车型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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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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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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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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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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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告 事 项 |
本人如实申告 □具有 □不具有 下列疾病或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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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质性心脏病 □癫 痫 □美尼尔氏症 □眩 晕 □癔 病 □震颤麻痹 □精神病 □痴 呆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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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填 写 事 项 |
身高(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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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色力 |
红 绿 色 盲 □有 □无 |
(医疗机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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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力 |
左眼 |
是否矫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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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眼 |
□是 □否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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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 力 |
佩戴助听装置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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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耳 |
躯干和颈部 |
运 动 功 能 障 碍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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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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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肢 |
左上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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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肢 |
左下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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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上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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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下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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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障碍是否能够自主坐立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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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本人申请 □委托 代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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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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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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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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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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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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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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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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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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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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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本表所设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本人申告事项”栏和“本人签字”必须由本人填写;“医疗机构填写事项”栏和医生签字必须由经办的医生填写并签字,对于肢体不健全的,应当写明肢体缺失的部位和程度。“委托代理人信息”和“代理人签字”必须由代理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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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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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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